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苏政法(2013)1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及所属科技社团科技服务职能的意见》,根据江苏省纺织工程学会章程,本学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委托,开展纺织科技成果鉴定,为规范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为正确判别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由本学会组织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程序,对本行业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和主要技术领域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发展要求,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和主要技术领域:
(一)细旦、复合超细旦纤维生产与开发
(二)差别化、功能化、高技术纤维的生产与开发
(三)生态纺织品的加工与高技术织物的印染及后整理
(四)高性能、高附加值服装面料及名牌服装的生产与开发
(五)特种天然纤维加工
(六)新型纤维系列织物的生产与开发
(七)产业用特种纺织品开发
(八)高技术的纺织机械及关键器材和零部件制造
(九)纺织行业节能减排的新技术与新装备
(十)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纺织产业
上述范围和主要技术领域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五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和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五)可能涉及环境污染、劳动安全等方面的科技成果需要有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证明。
第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单位应填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本学会在收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鉴定形式一般采用会议鉴定。由本学会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三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第九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评价结论应科学、客观、正确,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本学会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本学会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本学会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酌情收取委托单位的技术服务费,用于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服务工作。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劳务费。
第十六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江苏纺织科技成果鉴定。由江苏省纺织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